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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政策

2025-12-15

制定部门:尽责管理联合办公室

文件名称: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政策

执行日期:

2023年4月 1 日

文件编号:

GJZL-DDS01-001

起草人:卢浩然

日期:2023年4月1日

审核人:尹慧珍

日期:2023年4月1日

批准人:李旭东

日期:2023年4月1日

版本历史

版本号

修订日期

修订项目

V1

2023年4月

初始版本

V2

2025年12月

增加了“《中国指南》(第二版)规定的尽责管理六步法”内容




 

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

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政策

 

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认识到在“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交易、加工、出口存在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认识到我们有尊重人权、不助长冲突和不对环境和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我们承诺采纳并广泛传播《中国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指南》(第二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第三版)相关内容,并将其纳入到与业务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之中。

这一政策为供应链全过程涉及冲突敏感的采购活动以及业务合作伙伴提高风险意识提供参考。我们承诺不从事任何会为冲突提供资助的活动,承诺遵守联合国等相关制裁决议。

公司承诺在锡矿产供应链运营实践中采用《中国指南》(第二版)规定的尽责管理六步法,包括:

步骤1 建立企业尽责管理体系

步骤2 风险识别与评估

步骤3 风险预防和缓解

步骤4 内外部评估

步骤5 报告与沟通

步骤6  适时提供条件或开展合作进行补救

同时,公司承诺在锡矿产供应链运营实践中识别和管理以下风险:

一、与矿产开采、运输或贸易有关的严重侵权行为:

1.     在“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开展采购或经营活动时,我们既不会容忍也不会以任何方式获利于、帮助、协助或便利任何一方实施:

a.       任何形式的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b.       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强迫或强制劳动是指以惩罚作为威胁榨取的任何个人的、并非该人自愿提供的劳动或服务;

c.       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d.       其他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如普遍的性暴力行为;

e.       战争罪或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反人类罪或种族灭绝罪。

风险缓解策略:

2.如果我们有合理理由认为该风险存在,即上游供应商正从实施上述严重侵权行为的任何一方进行采购或与该方有关联,我们将立即中止或终止与该供应商的合作。

二、关于直接或间接支持非国家武装团体[1]:

3.我们不会容忍任何通过矿产开采、运输、贸易、处理或出口为非国家武装团体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支持。通过矿产开采、运输、贸易、处理或出口为非国家武装团体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支持”包括且不限于从非国家武装团体或其关联方[2]购买矿产,向其进行付款,或以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后勤支援或设备等。这些武装团体或关联方:

i.非法控制矿址,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运输路线、矿产交易点以及供应链的上游行为主体[3];并/或

ii.在矿址入口、运输路线沿线或矿产交易点非法征税或者勒索钱财或矿产[4];并/或

iii.对中间商、出口企业、或国际贸易者非法征税或勒索。

风险缓解策略:

4.如果我们有理由认为,上游供应商从向非国家武装团体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的任何一方进行采购或与之存在关系,我们将立即中止或终止与该供应商的合作。

三、关于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

5.我们杜绝向非法控制矿址、运输路线以及供应链上游行为主体,在矿址入口、运输路线沿线或矿产交易点非法征税或索要钱财或矿产,或者向中间商、出口企业或国际贸易者非法征税或进行勒索的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5]

6.我们认可,矿址及/或其周边地区以及/或运输道路沿线的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的作用仅是维护法治,包括保障人权、保护矿工、设备和设施安全、保护矿址或运输路线以使合法的开采和贸易不受干扰。

7.在我们或我们供应链上的任何企业与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签订了合约的情况下,我们承诺或者将规定,这类安全武装需被公认的处理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的国际标准和指导性文件所认可[6]。尤其是,我们将会支持或采取措施运用筛查政策,确保已知的实施过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个人或安全武装单位不被录用。

8.我们将支持或采取措施与中央或地方政府、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共同为如何提高公共安全武装安保费用的透明度、相称性和问责性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案。

9.我们将支持或采取措施与当地政府、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互动,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驻扎在矿址给弱势群体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小作坊矿工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供应链上的矿产是通过小作坊或小规模采矿的方式开采出来的。

风险缓解策略:

10.如果我们发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类风险,将根据企业在供应链上所处的具体位置,立即制定、采用和实施上游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计划[7],从而使为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的风险得到遏制或降低。如果风险管理计划实施六个月未起作用,我们将暂时中止或终止与上游供应商的合作[8]。我们发现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存在有违上述第8段和第9段内容的情况下,将采取同样的应对措施。

四、关于行贿受贿及矿产原产地的欺诈性失实陈述:

11.我们不会提出、承诺、进行或索要任何贿赂,并且抵制诱惑,不会为了掩盖或伪造矿产原产地,虚报矿产开采、贸易、处理、运输、出口等活动应向政府缴纳的税收、费用和特许开采费而行贿[9]。

关于洗钱:

12.如果我们有理由认为,存在因开采、贸易、处理、运输或出口在矿址入口、运输路线沿线、或上游供应商矿产交易地进行非法征税或勒索而得的矿产所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洗钱风险,我们将支持或采取措施,为有效消除洗钱行为做出贡献。

关于向政府支付的税收、费用及特许费:

13.我们将确保向政府支付所有与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矿石开采、贸易、出口相关的合法税收、费用和特许费,并且承诺根据企业在供应链上所处位置依照所在国关于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税费信息公开的要求对此类支付进行披露。

风险缓解策略:

14.根据企业在供应链上所处的具体位置,我们承诺与供应商、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国际组织、民间社会以及受影响的第三方酌情进行合作,本着在合理的时间跨度内采取显著措施防范或降低有负面影响的风险的目的,对绩效进行改善或跟踪。风险降低措施未起作用的,我们将暂时中止或终止与上游供应商的合作。对采用风险管理计划后需要降低的风险,我们将额外进行风险评估。若风险管理计划六个月内未取得明显效果,行贿受贿及对矿产产地进行欺诈性失实陈述、洗钱、以及向政府缴纳税款、费用、特许费等行为的风险未能得到遏制或降低的话,我们将暂时停止或中断与供应商的合作,时间至少是三个月,并在暂时中止合作的同时对风险管理计划进行修订,阐明贸易关系恢复之前改进工作所应达到的绩效目标。

五、关于下列ESG因素的政策和实践:

i. 遵守经营所在国家/地区的环境、健康、安全和劳工法规及/或公司政策。

ii. 环境管理,包括:

• 空气、水、土地污染和事件管理计划

• 水管理,特别是在缺水地区

• 未经授权从世界遗产地和保护区采购

iii. 危险化学品(包括汞和氰化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

iv. 劳工问题的管理,包括薪酬、工作时间、集体谈判、歧视、多样性、纠纷和工人权益保障。

v. 社区参与和管理方案(土地征用和社区重新安置、文化遗产地和土著人民、关闭规划和保护弱势群体)。

vi. 管理商业诚信和道德行为,并支持实施相关倡议(如采掘业透明度倡议(EITI))。

风险缓解策略:

15.如果我们有理由认为,供应商因上述因素存在不可忽视的ESG管理风险,我们将及时与上游供应商进行沟通,督促对方立即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在合理规划时间内以降低乃至消除相关风险,若风险管理计划时限内未能达到明显成效,我们将暂时中止或终止与上游供应商的合作。我们非常希望并且乐意在能力范围内提供帮助,在加强供应商上下沟通协作的同时,为降低供应链ESG风险做出贡献。

公司将本着持续改进的原则,将该政策融入公司管理体系及各相关部门职责。随企业运营、供应链与其他业务关系中出现的变化定期审阅和更新尽责管理政策。该政策也适用于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将政策传递给业务合作伙伴,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公开发布。

 



[1]企业应参照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对非国家武装团体进行识别。

[2]“关联方”包括供应链上直接与武装团体合作,为矿产开采、贸易、处理提供便利的贸易商、批发商、中间商及其他各方。

[3]对矿山、运输路线、矿产交易地、以及供应链上游行为主体进行“控制”是指 i) 对开采活动进行监视,包括对进入矿区进行授权,以及/或对下游中间商、出口企业或国际贸易者的销售进行协调;ii) 在矿产开采、运输、贸易或销售过程中利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或 iii) 在上游企业或矿山担任领导或管理人员,或是享有受益权或其他所有者权益。

[4]向矿山、运输路线、矿产交易地、或上游企业进行“勒索”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相威胁,通常以允许开采、使用运输路线、或矿产运输、购买、销售等活动作为筹码,向被勒索人索要并非其自愿支付的金钱或矿产。

[5]此处所述“直接或间接支持”指的并不是合法形式的支持,合法形式包括企业向其经营所在国政府支付的法定税 收、费用和/或特许开采费。

[6]例如《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等国际指导文件。

[7]实施风险计划中如若遇到海啸、地震、火灾、疫情、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相应调整时间期限,但将对情况提供文字说明。

[8]对采用风险管理计划后需要降低的风险,企业应额外进行风险评估。若风险管理计划六个月内未取得明显效果,为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武装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的风险没有得到遏制或降低的话,企业应暂时停止与供应商的合作,时间至少是三个月,并在暂时中止合作的同时对风险管理计划进行修订,阐明合作关系恢复之前改进工作所应达到的绩效目标。

[9]参见经合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1997)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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